买方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是否就要为产权无法过户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某企业购买土地及地上房产后,部分不动产权证被登记机关公告注销。此后,买方没有就注销事项提起行政复议,而是持续与卖方沟通,等待卖方协调解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登记问题。多年后,买方起诉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资产转让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卖方抗辩称,买方在产权证被注销后没有及时通过行政复议等途径维权,也没有及时解除合同,导致问题持续多年,因此买方自身也存在过错,不应要求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处理要点
法院没有将买方是否提起行政复议,直接等同于其是否履行民事合同义务,而是审查买方的行为与产权无法变更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关联。二审法院指出,行政复议是买方可以选择行使的权利,并非当然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就本案而言,即使买方提出行政复议,也无法直接消除卖方欠缴土地出让金所形成的登记障碍。法院同时考察了买方未及时解除合同的背景:卖方在收到律师函后,曾回复称正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并将继续推进过户手续。买方继续等待,并非毫无依据地放任损失扩大。这一区分对企业维权具有现实意义。对方不能仅凭买方没有采取某一种行政救济方式,就当然推导出买方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仍需结合合同约定、实际障碍、双方沟通情况及因果关系综合判断。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不采纳卖方关于买方未提起行政复议、未及时解除合同等抗辩,认定买方对土地及对应房产未能完成产权变更没有过错。但这并不意味着买方在所有情况下都可以长期等待。是否需要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行使合同解除权,仍应结合具体行政行为、法定期限、合同条款及证据情况分别判断。本案体现的核心是:判断买方是否存在过错,应当审查其是否违反具体义务,以及该行为是否与损害结果存在关联,而不是仅以其未采取某种维权方式作出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