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占地面积涉及基本农田,企业能否只凭自然资源部门的查询结果抗辩?
案情简介
某地区一家企业因建设厂房使用村集体土地,被行政机关认定部分占地涉及基本农田,并据此适用相应的土地违法处罚标准。企业对此提出异议,主张自然资源部门曾多次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涉案地块不涉及基本农田;同时认为,厂址原本就是历史建设用地,不应再按占用基本农田处理。行政机关则依据地块界址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及相关数据进行套合比对,认定其中一部分土地涉及基本农田,并据此计算罚款。
处理要点
此类争议的重点不是简单比较哪一方“有一份证明”,而是核实不同材料的形成时间、调查范围、数据基础和证明对象是否一致。土地是否涉及基本农田,可能与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基本农田划定时间、规划图件及数据库的版本有关。企业取得的查询结果,如果没有明确对应涉案地块的具体坐标、历史时点或认定标准,就未必足以推翻行政机关的调查结论。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重点核查:行政机关认定基本农田的依据,究竟是何时形成的图件或数据库;企业持有的查询结果是否明确覆盖涉案地块,能否与处罚决定中的坐标和面积一一对应;涉案土地的历史用途与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是否一致;基本农田面积的测算过程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边界偏差或面积计算错误。如果企业认为基本农田认定有误,应尽可能取得能够与处罚所依据的坐标、图件和时间节点直接比对的材料,而不是只提交结论性查询证明。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将涉案地块界址范围与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进行套合比对,据此认定部分土地涉及基本农田,符合其引用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规则。法院未支持企业的相关上诉主张,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