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资产转让协议、付了大部分价款,法院为何仍要区分不同地块?
案情简介
某企业与另一家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多宗土地使用权、地上房产及附着物。受让企业依约支付对价款,并于签约后接收了相关资产。但交易完成后,部分土地和房产始终未能完成权属变更。其中一宗土地因投资开发条件存在争议,另一宗土地则因原权利人欠缴土地出让金,已办理的不动产权证后来被登记机关注销。受让企业认为,出让方负有完整交割义务,应当继续履行过户义务;出让方则主张,相关障碍涉及行政审批和历史遗留问题,不能将全部责任归于自己。
处理要点
本案的关键不是笼统判断“资产能不能过户”,而是把不同地块的权属状况、合同约定和行政登记障碍分别查清。二审法院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资产转让协议及登记机关的核实回复,分别判断两宗争议土地:对于 1号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首次转让条件,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并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法院认为,不能仅凭未达到 25%的开发投资比例,就认定该地块依法不得转让。登记机关还明确,1号地与 2号地原本属于同一宗地,可以申请办理合并手续,因此不存在已经确定的履行障碍。对于 2号地及对应房产,原权利人欠缴土地出让金,导致已办理的权属登记被注销。重新办理登记涉及历史政策减免、出让金核算、缴费及行政登记程序,法院认为不适宜在本案中强制完成。这表明,资产交易涉及多宗土地时,不能只以整体交易受阻为由,直接得出全部合同义务均不能履行的结论。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出让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 30日内,协助受让方将 1号地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对于 2号地及对应房产的强制过户请求,则未予支持。本案体现的处理思路是:把整体交易拆解为具体履行事项,逐项判断法律障碍是否真实存在、能否排除,以及是否具备强制履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