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项目不等于同一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复处罚

企业行政处罚北京执行律师:吴小薇

基本案情

某企业此前因项目未依法重新报批环评,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后续,环保部门针对同一个项目,又发现企业在环保设施验收环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就此再次作出罚款处罚。企业提出抗辩:本次处罚对应的新增产能,本身就是前一次处罚已经涉及的项目内容,行政机关不能就同一事项重复处罚。

争议要点

企业常有误区:只要是同一个建设项目,被处罚一次之后,就不能再进行处罚。但同一项目不等于同一违法行为。判断是否构成重复处罚,核心不是项目主体是否一致,而是两次处罚指向的违法事实、对应的法律规范是否相同。

律师法律提示

律师处理此类涉嫌重复处罚的行政案件,不能仅以属于同一个项目作为抗辩理由,核心审查要点如下:1.区分两次处罚对应的违法行为:前一次是环评报批环节违法,后一次是环保设施验收弄虚作假,识别两个行为发生阶段、行为内容是否相互独立;2.比对两次处罚适用的法律条款,判断法律依据是否针对不同法定义务;3.核查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时间节点,判断是否存在对同一个违法事实进行两次评价的情形。

实务提醒:一事不再罚原则保护的是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受多次罚款。如果同一项目在不同阶段,分别实施了环评报批、验收等多个独立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分别处罚。企业收到二次处罚时,应当委托律师仔细比对两份处罚文书认定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准确判断是否属于重复处罚。

需要法律咨询?

我们坚持一视同仁,耐心倾听每一位客户的需求,为您提供真实可靠的法律建议

立即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