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前补拿到环评批复,完成整改不等于必然免予处罚

企业行政处罚北京执行律师:吴小薇

基本案情

某医疗美容企业被行政机关认定构成环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在行政机关作出正式处罚决定之前,企业已经补办取得环评批复。企业认为自身已经主动完成全部整改,项目没有造成实际环境污染危害后果,应当直接免予行政处罚。

争议要点

很多企业认为,只要在处罚作出之前补全手续、完成整改,就应当直接免除罚款。但行政违法的成立时间点是项目建设实施之时,补办环评批复、事后整改,可以作为从轻、减轻的重要裁量情节,但并不代表必然可以直接免除行政处罚。是否免罚,需要结合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综合在裁量基准框架内予以评判。

律师法律提示

律师代理此类已经事后整改的未批先建案件,不能简单以"已经整改完毕"直接主张免罚,需要围绕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多角度论证:

1.核实企业改正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区分是立案前、调查阶段还是处罚决定作出前完成整改;

2.核查项目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生态损害等实际危害后果;

3.结合违法情节、整改主动性,对照地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论证是否具备从轻、减轻乃至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

4.审查行政机关最终作出的罚款金额,比对裁量基准,判断处罚幅度是否畸重。

实务提醒:企业发现自身存在环评违法,及时补办手续完成整改,是维权的重要筹码,但整改并不是维权的终点。企业还需要进一步研判:整改事实能否适用不予处罚规定,还是仅能够实现从轻减轻,重点关注处罚裁量幅度是否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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