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曾经办下来,后来又被注销,卖方还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

商事法律事务资产转让执行律师:吴小薇

案情简介

某企业向另一家公司购买土地、房产及地上附着物,并按约支付了大部分交易价款。交易后,部分土地及房产曾经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受让方也取得了新的不动产权证。但登记机关随后发现,相关土地在原始登记资料中记载有“未补交土地出让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等内容,遂公告注销相关不动产权证。受让方虽然继续使用土地和房产,却始终无法取得稳定、完整的产权登记。出让方认为,既然曾经办理过权属变更,自己已经完成交割;后续注销属于登记机关的处理行为,应由受让方自行解决。受让方则主张,出让方签约时承诺已经付清相关土地出让金,产权无法最终转移的根本原因在于出让方未履行该承诺。

处理要点

本案需要区分两个问题:一是登记手续曾经办理,是否意味着出让方已经完成合同义务;二是登记后来被注销,究竟由谁的行为导致。法院查明,出让方在资产转让协议中明确承诺,已付清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土地出让金,且资产不存在影响交易的权利负担。但实际情况是,土地长期存在土地出让金欠缴问题,导致原已办理的权属登记被注销,直接阻碍了后续产权变更。因此,法院没有仅以“曾经取得过不动产权证”为由认定出让方已经完成交割,而是继续追查登记无法维持的原因,并将出让方的合同承诺与实际履行情况进行比对。对于企业资产交易而言,临时取得登记结果,不等于交易标的已经具备稳定、完整的权属状态。如果产权登记因卖方未披露或未解决的权利瑕疵而被注销,仍然可能构成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土地及对应房产未能完成权属变更,属于出让方根本违约,出让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不过,由于该地块重新登记涉及土地出让金补缴、历史政策核算及行政登记程序,法院没有直接判令强制办理过户,也没有在本案中单独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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