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手原有厂址经营多年,能否以“历史建设用地”为由对抗处罚?
案情简介
某地区一家建材企业租用村集体土地建设厂房。企业主张,案涉土地早年曾用于兴办乡镇企业、建设砖厂,属于遗留建设用地;自己是在原有厂址基础上投资办厂,并非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行政机关调查后认为,企业实际使用的土地仍属于集体土地,企业没有提供能够证明其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材料,并据此作出违法占地处罚。企业进一步提交有关历史用地情况、项目审批及土地查询材料,试图证明其用地具有历史基础。
处理要点
这类案件需要区分两个问题:土地过去是否用于建设,与现使用人是否依法取得用地权利,是两个不同的证明对象。即使原址过去建有砖厂或者其他设施,也不能仅凭历史用途直接推导出后续企业有权继续使用土地。尤其是在原使用主体、土地权属、建设用途和企业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应当查明原有建设用地的法律性质、历史审批情况,以及现企业是否依法承接了相关用地权益。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重点收集历史土地审批档案、原厂区用地范围图、土地登记资料、原企业设立及经营材料、招商引资文件,以及相关部门对土地性质作出的书面答复。历史材料的价值,在于证明土地的形成过程及行政机关是否曾经作出相关处理,而不是简单证明“这里以前建过厂”。
案件结果
本案中,企业提出的历史用地、招商引资及相关部门审批主张,未能改变法院对用地手续缺失的判断。二审法院认为,企业不能以租地、项目备案和环保批复替代依法应当履行的用地审批手续,最终维持原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