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备案、环保审批齐全,为什么仍可能被认定违法占地?
案情简介
某地区一家建材企业经招商引资设立,租用村集体土地建设生产厂区。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办理了项目备案,并向环保部门申请设备调试、试生产,认为项目经过多个政府部门审核,厂区建设具有合理性。多年后,当地行政机关对企业用地情况进行调查,发现企业无法提供相应的用地审批手续,遂以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为由作出行政处罚。企业不服,主张项目经过有关部门审批,不能认定为非法占地。
处理要点
本案的核心不是企业有没有办理过审批,而是办理的审批是否能够替代依法必须取得的用地手续。企业项目备案、环保审批与土地审批所解决的问题不同。项目备案通常针对投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针对环境影响及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土地审批则涉及土地使用权来源、土地用途管制以及农用地转用等事项。前两类手续不能当然替代用地报批手续。企业在接到行政处罚调查通知后,应当尽快梳理项目从选址、租地、建设到投产的完整材料,逐项核实土地手续是否存在、由谁办理、是否曾经获得有关部门书面确认,以及这些材料究竟能够证明什么。不能仅凭“当年政府招商引资”“多个部门都审批过”作为主要抗辩。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企业并非依法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企业的主体,其将集体土地用于生产经营,应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项目备案、环保批复和土地租赁等材料不能代替用地报批手续,最终驳回企业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