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两项污染行为,为什么律师一定要争取"砍掉其中一项"?
基本案情
第一次处罚中,行政机关实际上认定企业存在两类问题:第一类污泥渗滤液排放;第二类垃圾浸出液排放。企业如果全部接受,就意味着两个违法行为都可能进入处罚范围。律师抓住第二项事实证据不足的问题。现场虽然发现:厂区外有垃圾;有水迹;存在排放口;细格栅池液位较高。但律师提出:这些现象能不能直接证明是企业排放垃圾浸出液?这中间还缺少关键的因果链条。尤其项目已经通过环保验收,案发时又处于暴雨多发季节。因此,企业提出厂区外垃圾、水迹也可能存在其他原因,不能仅凭现场现象直接推导出企业实施了垃圾浸出液排放。
争议要点
行政执法现场:发现异常不等于已经证明违法。企业律师真正需要做的是把:现场现象→违法事实→行为主体→因果关系→法律责任。一环一环拆开,只要其中一个环节证据不足,就存在抗辩空间。
律师法律提示
不是所有执法现场发现的问题,都能直接写进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