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已经给企业"减轻处罚",为什么法院最后还是撤销了罚单?
基本案情
这是一家企业虚假宣传行政处罚案件。企业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自己"参加"某大型展会的宣传文章,但实际上企业并没有参加。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后认定构成虚假宣传。从案件结果来看,企业其实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减轻处罚"。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虚假宣传的罚款幅度本身比较高,行政机关最终只对企业罚款,并且在调查过程中认可了企业主动删除文章、没有销售获利、没有造成实际人身财产损失、配合调查等情况。如果只看处罚金额,似乎案件已经处理得比较轻。但律师真正需要看的,是这罚款到底是怎么形成的。调查终结报告中,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对"减轻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了明确分析。然而,在随后送达给企业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行政机关虽然告知了企业涉嫌虚假宣传、法律依据以及拟处罚罚款,却没有把为什么对企业减轻处罚、依据什么减轻处罚这些内容完整告诉企业。这看起来只是少写了几句话。但法院认为,这不是简单的文字遗漏。因为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目的,就是让企业在最终处罚作出之前,知道行政机关准备依据什么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处罚自己,并据此决定是否提出陈述、申辩。而本案中,行政机关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减轻处罚"的判断,却没有把这个判断的依据完整告知企业。企业虽然后来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但法院认为,这并不能弥补前面的告知缺失。二审法院最终明确认可一审的判断:行政机关未告知减轻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属于未全面履行处罚告知程序,实质上减损了企业的程序性权利。因此,处罚决定被撤销。
争议要点
这个案件最值得企业关注的地方是:行政机关给了企业"减轻处罚",并不意味着处罚程序就当然合法。律师真正要审查的,有时候不是行政机关"罚得重不重",而是行政机关是依据什么事实、什么理由、什么程序,最终形成这个处罚决定的。
律师法律提示
这也是行政处罚案件中,专业代理和普通申辩之间很大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