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关停、采矿权注销,不等于免除全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

企业行政处罚北京执行律师:吴小薇

基本案情

某矿山企业完成矿山关停流程、采矿权办理注销手续之后,行政机关再次向企业下达要求,责令企业继续投入资金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企业对此难以理解:矿山已经关停,采矿权也已经注销,企业此前也实施过矿山治理工作,为什么还需要继续承担生态恢复治理的投入义务。

争议要点

不少矿山企业存在认知误区:采矿权注销、矿山关停退出,代表企业所有矿山相关法律责任全部终结。但矿山生态修复责任具有延续性,采矿权的注销并不当然溯及既往免除矿山企业应当承担的生态修复义务。当然,行政机关追加治理义务,也并非可以随意扩大治理范围,治理责任、治理范围均应当具备明确事实与法律依据。

律师法律提示

律师办理矿山退出后的生态治理争议案件,应当完整梳理全案时间线,将各个关键节点全部拆解比对:

1.梳理企业前期开展治理实施情况、治理项目验收文件;

2.梳理矿山关停流程、采矿权注销全部档案材料;

3.比对行政机关后续作出的恢复治理要求,重点审查新增治理责任来源、划定的治理范围是否合法合理;

4.同时同步审查行政机关作出治理决定的办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实务提醒:矿山关停退出不等于全部责任自动消灭。企业面对后续治理要求,不要简单全盘接受或者直接拒绝,核心要核查:企业还需要承担哪些治理责任、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划定治理范围边界在哪里,同时关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本身的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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