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排放标准不等于排污许可证限值,许可证许可限值应当优先适用

企业行政处罚北京执行律师:吴小薇

基本案情

某地区玻璃企业,在线监测显示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 409mg/m³,而企业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仅为 200mg/m³,生态环境部门据此对企业作出罚款处罚。企业提出抗辩: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氮氧化物排放允许浓度更高,企业并未超出行业标准,不应当认定排污超标。

争议要点

很多企业混淆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与排污许可证载明许可限值的法律效力。排污许可证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针对企业项目核发的法定许可文件,许可证载明的排放限值,对该企业具有直接约束力。即便排放浓度没有突破国家行业标准,只要超过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限值,依然构成排污超标。国家标准是通用性底线,排污许可证限值可以严于国家标准,企业应当优先遵守排污许可证的管控要求。

律师法律提示

律师处理排污超标处罚案件,不可直接拿行业标准直接否定排污许可证,应当分层审查排放标准适用问题:

1.调取案涉排污许可证完整文本,精准锁定许可载明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2.核查国家、地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比许可证限值与国标、行标之间的差异;

3.厘清法律适用规则:排污许可证载明限值严于通用标准时,企业应当执行排污许可证限值;

4.核查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程序是否合法,判断许可证限值本身是否存在效力瑕疵。

实务提醒:环保排污处罚当中,没有超过国家标准,并不代表没有违反排污许可证要求。企业日常排污管控,务必以自身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各项限值为第一合规依据,不能仅以行业标准作为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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