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矿山恢复治理决定作出前,企业未被给予陈述申辩机会,行政决定存在程序违法
基本案情
某矿山企业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环境恢复治理决定。但是在正式出具该治理决定之前,针对存在争议的治理范围、治理责任划分,行政机关没有给予企业充分陈述、申辩的机会。企业提出异议:本案对于治理责任、治理范围本身就存在重大争议,行政机关不能跳过听取意见的程序直接作出限期治理结论。
争议要点
很多企业甚至办案当中容易低估行政程序的价值,认为实体上有治理义务,程序上的瑕疵只是形式问题,不会影响行政决定效力。在自然资源、矿山生态修复争议案件中,治理责任、治理范围往往争议巨大。陈述、申辩是企业法定权利。行政机关作出对企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限期治理决定,应当保障企业表达意见。程序违法本身就可以成为企业突破实体责任认定的重要抓手。
律师法律提示
律师代理矿山限期恢复治理争议案件,除审查实体层面的治理责任、治理范围之外,必须紧盯行政行为的程序节点:
1.梳理行政机关整套文书链条:前期调查通知、催告文书、权利告知书、正式限期治理决定;
2.核查行政机关有没有依法告知企业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3.确认在作出正式不利决定之前,是否预留合理时间,保障企业针对争议事实提交意见、提交证据;
4.如行政机关剥夺陈述申辩权利,可以直接以此主张行政决定程序违法。
实务提醒:行政诉讼当中,程序绝不是可有可无的形式。即便实体层面企业确实负有一定治理义务,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法定程序严重缺失,依然可以认定行政决定违法。面对限期治理这类重大不利决定,企业要格外关注自身陈述申辩权利有没有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