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存在“未达投资强度”的问题,是否必然不能转让?

商事法律事务资产转让执行律师:吴小薇

案情简介

某企业受让另一家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地上资产,其中一宗土地没有地面建筑物,双方在办理权属变更时,登记环节出现障碍。出让方据此抗辩,认为该地块没有达到投资开发要求,属于法律上不得转让的土地,因此无法完成过户并非自身违约。受让方则坚持,双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相关土地原本与另一宗土地属于同一宗地,不能仅因分割办证后出现的登记问题,就否定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

处理要点

这一争议需要同时审查法律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不能只摘取某一项投资比例要求,脱离土地类型及合同具体约定作出判断。本案中,法院审查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于首次转让条件的约定,并结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关于房地产转让条件的规定,指出:对于成片开发土地,法律关注的是是否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不能简单将“完成开发投资总额 25%以上”作为所有土地转让情形的统一门槛。此外,登记机关在二审中明确回复,1号地与 2号地原本属于同一宗地,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合并手续。该事实进一步削弱了 1号地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无法过户的抗辩。这类案件的审查重点,在于查清土地出让合同的具体约定、地块历史沿革、土地实际开发状况,以及登记机关是否确认存在不可排除的障碍。

案件结果

法院支持受让方要求办理 1号地过户的请求,判令出让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办理登记。需要注意的是,该结论并不意味着所有未达到投资开发比例的土地都可以转让。案件结果建立在具体出让合同条款、土地性质及登记机关核实意见等事实基础上,不能脱离这些条件直接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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