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已经交付土地,买方也在使用,为什么仍可能构成根本违约?

商事法律事务资产转让执行律师:吴小薇

案情简介

某企业购买另一家公司名下的多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双方完成了现场交接,买方接管土地、房屋,并承担相应的土地税、房产税、水电费及维护费用。但部分土地的产权登记迟迟无法完成。卖方认为,买方已经实际占有、使用资产,没有证据证明其遭受了实际损失,因此不应再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买方则认为,交易目的不仅是获得资产的实际使用,还包括取得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权属。由于缺少完整产权,资产后续经营、出租及交易受到限制,实际交付不能替代产权过户。

处理要点

本案需要区分实物交付与产权转移两项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资产交割既包括清点、移交,也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双方明确约定了过户期限,并对因卖方原因导致过户延期的违约责任作出安排。因此,买方已经接管土地、房产,并不当然意味着卖方的全部合同义务均已完成。法院还需要审查未过户的原因,以及未取得产权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审法院对不同地块分别认定:1号地的变更登记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履行障碍,可以继续履行;2号地及对应房产则因卖方欠缴土地出让金、产权登记被注销,构成根本违约。这说明,在企业资产交易中,不能把“能够使用”简单等同于“已经取得完整产权”,也不能仅凭存在实际使用,就当然排除违约责任。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判令卖方协助办理 1号地的变更登记,并认定 2号地及对应房产未能完成登记属于卖方根本违约。但法院没有在本案中直接强制完成 2号地及对应房产的过户,也未在合同履行状态尚未最终确定时单独处理持续计算的违约金。对企业客户而言,这类争议应当从合同文本入手,分别梳理资产交接、产权过户、瑕疵排除、违约责任等义务,避免因已经接管资产而忽视产权风险,也避免将全部损失简单归结为一个笼统的“无法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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