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监测报告作为处罚证据,应当完整审查采样全流程证据合法性
基本案情
某玻璃企业因氮氧化物排放超标,生态环境部门直接依据监测报告对企业作出罚款处罚。企业对处罚证据提出质疑:本案现场检查笔录没有完整记录采样全过程,监测报告亦未依法向企业送达,该份监测报告不能作为定案处罚依据。
争议要点
监测报告是环保排污处罚当中最核心证据,但监测报告并非只要出具就天然合法有效。监测结论的合法性建立在采样人员资质、现场采样操作、原始采样记录、当事人现场确认、文书送达等一整套程序之上。只要采样、记录、告知送达环节存在程序瑕疵,就有可能导致监测报告丧失证据效力,不能作为处罚的事实依据。
律师法律提示
律师针对监测类证据开展质证,不能仅盯着监测最终数值,需要对监测全链条逐项核查:
1.核查采样人员资质,确认采样人员具备相应监测上岗资质;
2.调取采样原始记录,核对采样时间、点位、工况、样品保存流转记录是否完整;
3.核查现场检查笔录,确认采样过程是否在笔录中客观记载,有无企业在场人员签字确认;
4.审查监测报告送达程序,确认是否依法将监测结果告知企业,保障企业申请复核、异议的权利。
实务提醒:面对依据监测报告作出的环保处罚,监测报告不能直接拿来就认可。采样、记录、告知、送达整个证据形成链条均需要接受审查,程序瑕疵有可能直接推翻监测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