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评估价翻十倍,能否直接证明恶意串通?
案情简介
某矿业企业通过产权交易程序受让一项多金属矿探矿权,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为 115.46万元。该价格依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评估基准日为 2018年 12月 31日。此后,受让企业继续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并提交了详查报告。2022年相关企业股权转让时,资产评估报告显示,涉案探矿权的评估价值达到 1757.83万元。两次评估相差巨大。地方国资公司据此主张,原探矿权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损害了其合作协议项下的收益权益。交易双方则认为,两次评估基准日相隔近四年,期间矿区开展了新的勘查工作,探矿权价值发生变化并不反常。这个案件真正困难的地方,是如何判断价格差异的法律意义:价格差距是调查线索,还是足以证明恶意串通的事实?
处理要点
第一,必须核实两次评估的可比性。评估基准日不同、勘查阶段不同、投入成本不同,都可能导致探矿权价值发生明显变化。因此,不能仅凭后一次评估价格更高,就直接倒推出前一次交易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n\n第二,应当审查原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及实际交易时间。本案转让合同虽然签订于 2019年,但行政审批发生在 2022年。原评估报告有效期限已经届满,这使得交易价格的合理性成为重要争议。\n\n第三,需要结合其他事实综合判断,包括转让方是否披露重要信息、是否存在第三人合同权益、受让方是否知悉相关权益、交易价款是否实际支付等。单独一个价格差异,不能替代对恶意串通及损害第三人权益的整体证明。这类案件的代理价值在于:不能只说“评估价差得太多”,也不能只说“有第三方评估所以价格合理”。必须把评估依据、时间差异、勘查投入、交易履行情况和第三人权益放在同一条证据链上。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维持了合同无效的判决。法院并非单纯依据两个评估价格不同作出结论,而是结合原评估价格已经超过有效期限、转让时未征得合作方同意,以及相关合作权益受到侵害等事实,认定转让行为严重侵害地方国资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案重点是评估证据的审查与价格异常的综合判断,不应简单宣传成“只要评估价差距大,合同就无效”。